双(爱)林罚决字[2024]第006号
被处罚人姓名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72年9月13日
工作单位现住址双柏县爱尼山乡麻海村委会团山田村民小组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5月16日,在山林权属自家所有的双柏县爱尼山乡麻海村委会团山田村民小组团山田山(大尖山)砍伐云南松,砍伐林木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行为属滥伐林木。因滥伐的林木已用于种植茯苓,经林业工程师对滥伐林木现场遗留的伐桩检尺鉴定,你滥伐的林木为云南松,共砍伐15株,林木材积为2.6489m³。经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木材价格进行认定,涉案林木价格为794.67元(大写:柒佰玖拾肆元陆角柒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尺记录、木材鉴定意见书、木材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两倍的树木(15株×2倍)30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794.67元×3倍)2384.01元(大写:贰仟叁佰捌拾肆元壹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爱尼山乡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